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1、 1、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一、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