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4、

4、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