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3、 3、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