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2、 2、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