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1、 1、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