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5、 5、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 目录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