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