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