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六、 危害国防利益案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九十三条 六、 危害国防利益案 第九十三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的; 发生在战时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