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雇用三人以上的;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