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发生在战时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发生在战时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