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军用标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军徽、军旗、肩章、星徽、帽徽、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军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