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