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