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