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