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三次以上的;

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