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窝藏三人次以上的;

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

有关部门查找时拒不交出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