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7、 其他管理活动。 三、 完善监督程序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二) 7、 其他管理活动。 三、 完善监督程序 (二) 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口头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或者理由;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必须纠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看守所提出。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