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7、 其他管理活动。 三、 完善监督程序 (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一) 7、 其他管理活动。 三、 完善监督程序 (一)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看守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纠正意见。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无异议的,应当在2日内予以纠正并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结果。其中,对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书面通知。 三、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