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7、 其他管理活动。 三、 完善监督程序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三) 7、 其他管理活动。 三、 完善监督程序 (三) 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有异议,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的2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通过本级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的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后的2日内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结果。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