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
应当制作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导致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截留、侵占、私分、挪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
应当制作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导致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截留、侵占、私分、挪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