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举报中心、侦查部门、公诉部门、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发现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报告检察长予以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举报奖励工作中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