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