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提供、使用等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