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二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