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