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一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收寄,当场将交寄物品退回至智能快件箱,并告知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 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的; 寄件人身份未经查验或者未登记身份信息的; 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