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 第二章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六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 第七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第八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学、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普通高等学校的占地面积及校舍建筑面积,参照国家规定…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大学及学院的适用图书,文科、政法、财经院校应当不少于八万册;理、工、农、医院校应当不少于六万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的适用图书,… 第十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