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八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学、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普通高等学校的占地面积及校舍建筑面积,参照国家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的定额核算。 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可分期建设,但其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积,应当保证各年度招生的需要。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