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六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的负责人。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