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调整、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虚报条件,筹建或建立普通高等学校的;
擅自筹建或建校招生的;
超过筹建期限,未具备招生条件的;
第一届毕业生经考核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审定的计划规模及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的。
虚报条件,筹建或建立普通高等学校的;
擅自筹建或建校招生的;
超过筹建期限,未具备招生条件的;
第一届毕业生经考核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审定的计划规模及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