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调整、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虚报条件,筹建或建立普通高等学校的;

擅自筹建或建校招生的;

超过筹建期限,未具备招生条件的;

第一届毕业生经考核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审定的计划规模及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