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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设置或变更学校名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参照本条例,进行整顿。整顿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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