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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学校名称

第十一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第十二条 称为大学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三条 称为学院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四条 称为高等专科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五条 称为高等职业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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