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 第三章 学校名称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学校名称 第十五条 称为高等职业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 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 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一千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