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称为学院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以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学科门类中的一个学科为主要学科;
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三千人以上。但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以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学科门类中的一个学科为主要学科;
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三千人以上。但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