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