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