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违规情形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