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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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