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