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节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六节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