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