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