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