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