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