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