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