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同前次接受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